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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提升•案件快报】保洁工人摔伤 物业公司赔偿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3-2-10 20:09:05 人气: 标签:保洁公司新闻动态

  刘硕打关昕一物业工人在小区内做保洁时不慎摔倒致伤,物业公司却以其是在自家摔伤且应负主要责任为由赔付下剩款项。近日,全椒县审理这起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全椒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某各项损失合计41071.28元。

  程某被全椒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物业公司)雇佣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2020年9月19日,程某在小区做保洁时不慎摔倒跌伤,当即被送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右侧挫伤。后自本月21日至29日在南京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程某受伤后,某物业公司共计支付其医疗费13292.02元,四个月工资6000元。

  另查明:2021年3月16日,程某向安徽某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鉴定意见为:程某右桡骨远端及右尺骨茎突骨折经治疗后遗右腕关节功能25%以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物业公司申请对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对程某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重新鉴定,经委托安徽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与安徽某司法鉴定所上述鉴定意见一致。

  某物业公司辩称:1.原告是在自家跌伤,不是在提供保洁劳务过程中受伤,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如果原告能够证明是在从事保洁劳务时不慎跌伤,其本人也存在重大。原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走时不小心将手腕跌伤,本人也应承担50%以上的责任;3.原告单方申请鉴定,相关未经过庭审质证。其右腕关节功能根本没有25%以上,其申请重新鉴定;4.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不合理。综上,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过高,法院据实调整,并按损失总额,对双方责任予以划分,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费用后,再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因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原告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其雇主某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从事保洁工作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和防护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应减轻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确定程某与某物业公司的责任比例为35%和65%。具体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8100元;误工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51274.6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根据程某治疗的地点、时间、次数,酌定为500元;关于抚慰金,原告受伤客观上给其本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原告主张7000元,法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住宿费1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以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2866.62元,根据双方责任比例,被告应当赔付原告60363.30元,扣除已支付的19292.02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4107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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