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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暗访讨债公司揭追债手段:给车辆偷装GPS(二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6-27 6:48:25 人气: 标签:讨债公司一般的手段

  11 日上午8时,老K带着记者来到位于北环附近一小区。“这家之前我去过两次,厉害,带你去见识见识!”老K说,委托人两年前借了20万元给朋友S购房,一年后到了还款日却联系不上S了,一问身边的朋友,才发现S不只借了他的钱,大家均联系不上S。万般无奈的委托人找到老K,希望能些损失。

  老 K称经调查,S君在外地谋生,2014年家中买了套房,不过房子在S父亲名下。这次,老K只带了个长相文气的手下。敲开门,一位头发花白的老先生见门口站的人,脸色骤变,一顿臭骂:“你个兔崽子!不好好在家孝敬爹娘,又带着小弟出来混社会啊?”“大伯,我也想在家孝敬双亲,可也得有钱孝敬啊!您就指望着S 跑到外地躲债啊?那谁来孝敬您?”

  老先生高声喊:“我和那小子早就不来往了!”说着就要关门,老K见状赶紧上前一步,把脚插在门缝中,“哎呦”一声呼痛。这时,屋内跑出一个老太太,惊声连呼:“怎么了?”动静过大,楼上楼下已有不少邻居在关注。

  老K对老太太解释说自己是S的朋友,带来的是请来的律师。知道S不是有钱不还的人。“可他把朋友圈的钱全借了一遍!有上百万……”“!他就借34万!”老太太说道。

  这时,老K身后的“托儿”上前一步说:“二老,其实S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又称,他这么说依据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十万元以上算‘数额特别巨大’,S不还款玩的行为会为他招来之灾。”

  两位老人交流一番后,将老K一行让进客厅,称要把欠条拍张照片发给儿子,核实完后再联系,并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老人称S在离开郑州前交代过,若有人找他要钱,一律轰走。

  走到楼下,老K说S的父亲文化程度不高,母亲是小学退休教师,此次把S的“”才扳回一局。老K说他并不知道S到底欠了多少钱,但要想震住S父母,只能这么说。

  23 岁的催款员小徐告诉记者,他每天的工作流程是:上午8点15分前赶到单位,向组长汇报前一天联系上了多少个欠款人,有几名欠款人有还款意向,有几名欠款人失联。之后,组长会根据他的进度,重新配发当日的工作量。8点45分,他会调出重新整合的欠款人信息并开始拨打电话,中午除了半小时的吃饭时间,还是打电线点半。遇到难缠的欠款人,一通电话要打上半个多小时。

  “业绩和工资直接挂钩,一天电话打下来嘴都快说歪了。每月工资也就3000元。”小徐说,干这行没几个月,已出现幻听。

  “有的欠款人只听我说个开头就直接骂开了,我自认嘴皮子溜儿,那好,咱就比比!刚开始觉得骂得过瘾,可爽!后来就不这么想了。”小徐说,也有欠款人在电话里低声苦求的,这时他会觉得不安,“毕竟欠的不是咱的钱,又跟咱无冤无仇,咱凭啥对人家纠缠不休?”

  “不能因你是债主身份,便采用不当甚至违法手段去达到目的,以暴制暴绝非良策。”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表示,债权人委托催讨机构进行债务清偿的行为被质疑为“不进进歪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对从事债务清偿的企业、个人作出相关,由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行为。也就是说,所有的催讨公司或讨债公司,都是不的。

  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香在受访时称,催讨机构若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若在催讨过程中,催讨机构给欠款人带来了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从而产生民事、刑事责任,委托人也要担责。“这就好比‘雇凶’并不能免于罪,委托人作为债权人同样不能免责。”

  “与银行申请贷款难度大、手续多、耗时长、抵押资产不足、找不到人相比,民间借贷的优势十分明显。但民间借贷因其本身的复杂性、预期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直接导致了信用的脆弱性和无效性。”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秘书长宋向清表示,软讨债折射出三大尴尬:一是债权益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以的尴尬;二是司法机构无法有效债权的尴尬;三是债务人人身和家庭无法“打法律擦边球”的尴尬。

  “要债不可取,但有些债权人却选择这种方式要债,实属当前社会一个亟须严肃对待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金融问题。”宋向清称,此风持续生长,对社会、经济和法律都是严重。强化依法对债权的,同时加大对债权人的法律宣传和行为引导,重建市场经济下的债权债务新生态,金融秩序新生态,法律新生态。

  1993 年,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24号),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 “讨债”业务,并按有关办理撤销、注销或变更事宜;不按时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995年,和当时的国家工商局、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2006年4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了5种新职业,商账追收师名列其中,但讨债公司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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