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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划归银保监会监管(附政策解读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5-19 21:43:30 人气: 标签:商业保理公司流程

  根据商务部网站刚刚公开的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一纸函文,将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通知》称,这是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银保监会是2018年3月新生的监管机构,按照上述机构方案,由此前的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而来。

  事实上,早在2017年9月,多家就报道过,融资租赁业务正在酝酿由当前的商务部监管划转至银监会监管。如今靴子正式落地!

  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业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向商务部门备案,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按照商务部今日通知,将统一由银保监会监管。

  据统计,至2017年6月末,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已达8218家,为2007年93家的88倍多。不过融资租赁公司虽数量较多,但受制于有限的融资渠道、高资金成本,除少数公司做大规模外,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规模均不大。

  中国的保理市场分为商业保理、银行保理两个市场,分别由商务部、银监会监管。据《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7)》,截至2017年末,全国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金折合人民币累计超过5700亿元,2017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量已达1万亿元人民币,连续五年实现高速增长。

  一切从事金融的行业都将受到严格监管,这已不再是空话,未来不排除制定更加严厉的监管规则对类金融企业进行监管。

  1.需要注意的是,本通知下发后,未来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仍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持牌金融机构,所以和此类机构合作并不属于同业业务;业务合作仍然不属于同业授信。2.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依赖高门槛的实缴资本金准入,和事后监管检查过程中的处罚。从当前的情况看,国内强调商事,如果银保监会需要对三类机构树立高门槛的资本金准入,并不符合政策大方向。同时,关于事后的监管处罚,银保监会仍然缺乏法律依据。

  所以对三类机构的具体监管主体,后续仍然应当是地方金融监管局。即在目前金融办的基础上强化人员配备和知识储备。当然,准入门槛还是要有的,各地方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很可能会树立门槛。3.针对融资租赁的ABS发行,笔者认为,依然遵从当前的定位比较合适。也就是说,相应的银行间的ABN或者交易所ABS发行流程,不应该将其重定位为信贷资产ABS从而只能银行间发行,即应当不需要银保监会首次进行资格审查,后续注册。4.因此,此次监管权的移交,并不意味着后续牌照价值提升,没有必要为此去运营所谓的壳资源。后续对于一些睡眠企业,监管是否相应加强管理,优化注销流程, 值得关注。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的有关要求,在地方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本文来源于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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