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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软件和知识产权打击盗版的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3-25 21:14:36 人气: 标签:关于电脑的知识

  软件产业未能快速发展,业内一致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软件盗版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主要问题是:

  这些不足使得已有的著作权法不能盗版邪风,使盗版者无所;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严重影响了软件产业的发展。

  根据《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的“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关于适用〈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著作权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条款作了量化。但是司法机关在计算非法获利或经营数额时是以盗版者盗版本身的利润和经营数额来计算的,而不是按正版软件的正常销售价来计算的,这是不合理的。正版软件从开发到销售需要投入庞大的研发和推广费用。而盗版者几乎不需要成本,可以很低价出售,开发者的损失不能以这个价格来计算。这个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应该受到刑事犯罪制裁的,逃脱了其应受的惩罚。

  由于软件的易复制性使盗版的取证工作很困难。取证盗版的真实数量就更困难了。如果仅按人取证的数量来进行赔偿和惩处,通常会了侵权者,起不到打击盗版者的作用。

  国家为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盗版公司在被发现后采取“金蝉脱壳”手法转移资产和业务,另成立新公司,而新公司还以“软件公司”做为,继续享受关于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不利于在社会上正气,盗版者。

  一、有关部门修改软件盗版非法所得的计算标准,即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计算盗版者非法获利,达到刑事犯罪标准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司法机关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依法加重对人的补偿,例如支持赔偿人为取证支出的各种费用,包括人力成本。同时,在确定侵权损失时,如果认定的侵权数量明显不利于侵权者时,应在50万元的标准内按照上限进行判决。检察机关对盗版行为、数量作追踪调查取证,以著作权益,狠狠打击制售盗版者,使其不敢再犯。

  三、市工商局、市科委、市税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有过盗版前科的人员(曾经担任过盗版公司的代表人或总经理的人员)和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并做出相应,例如有盗版前科的企业不得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有盗版前科的个人不得担任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代表人或总经理,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励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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