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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8-30 19:55:48 人气: 标签:相关指数怎么求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

  (2)上述基金财务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和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净值以及比较基准相关数据计算中涉及的,包括所有交易日以及季末最后一自然日(如非交易日)。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截至2017年2月28日,本基金已达到合同的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管理人是2003年3月7日正式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6月30 日),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宝康系列基金、多策略基金、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动力组合基金、收益增长基金、先进成长基金、行业精选基金、海外中国成长基金、大盘精选基金、增强收益基金、中证100 基金、上证180价值ETF、上证180价值ETF 联接基金、新兴产业基金、可转债基金、上证180成长ETF、上证180成长ETF联接基金、华宝油气基金、中国互联网基金、华宝兴业医药生物基金、华宝兴业资源优选基金、华宝添益基金、华宝兴业服务优选基金、华宝兴业创新优选基金、华宝兴业生态中国基金、华宝兴业量化对冲基金、华宝兴业高端制造基金、华宝兴业品质生活基金、华宝兴业稳健回报基金、华宝兴业事件驱动基金、华宝兴业国策导向、华宝兴业新价值、华宝兴业新机遇、华宝兴业医疗分级、华宝兴业1000分级、华宝兴业互联、华宝兴业转型升级基金、核心优势基金、美国消费基金、宝鑫纯债基金、中小盘基金、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中证军工ETF、新活力基金、增强基金、未来产业主导基金、新起点基金、红利基金、新动力基金、新飞跃基金、新回报基金、新优选基金、大盘基金、智慧产业基金、第三产业基金及新优享基金,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22,557,514,320.78 元。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遵守《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各项实施细则、《华宝兴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部门的相关,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没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股票库管理制度、中央交易室制度、防火墙机制、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每日交易日结报告、定期基金投资绩效评价等机制,确保所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在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和环节得到公平对待。同时,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和公司内部制度要求,分析了本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之间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以及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分析结果未发现异常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发生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

  2017年上半年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要求下继续深化,从上半年券商行业业绩数据上看,股基成交量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IPO常态化、再融资收紧、利率压力下债券发行节奏放缓,导致投行各业务营收占比有所分化;两融规模趋稳,股票质押回购规模大幅增长;受去年同期低基数影响,预计自营业绩同比改善;去杠杆、去通道的严监管下预计券商资管规模扩张放缓。整体来看,上半年市场数据喜忧参半,经纪业务承压,自营、资本中介业务同比改善,投行各业务有所分化。本基金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该指数在上半年整体呈现出振荡走势。

  本报告期本基金为正常运作期,在操作中,我们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既定的指数化投资策略,在指数权重调整和基金申赎变动时,应用指数复制和数量化技术降低冲击成本和减少误差。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9593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1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4.67%。

  在金融去杠杆的背景下,强调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对券商行业来说,适应严监管的新常态,资本市场重点是融资功能,券商作为直接融资的实施主体,长期发展空间广阔。伴随着6月份A股的回升和蓝筹行情,券商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受益明显,6月当月券商营收及净利润情况大幅超预期。这显示出在目前佣金率下滑对于券商经纪业务的边际影响逐渐减弱,市场走势对于自营业务的影响及其弹性可能是下半年影响券商指数表现的重要因素。

  作为指数基金的管理人,我们将继续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既定的指数化投资策略,积极应对成分股调整和基金申购赎回,严格控制基金相对目标指数的误差,实现对指数的有效。

  (一)、基金会计:根据《基金会计核算业务》对基金日常交易进行记账核算,并对基金投资品种进行估值。

  (二)、量化投资部:对特殊品种或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根据估值委员会对停牌股票或异常交易股票估值调整的方法(比如: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并在估值时兼顾考虑行业研究员提供的根据上市公司估值模型计算的结果所提出的或意见。

  (三)、估值委员会:定期评价现行估值政策和程序,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及时修订估值方法。基金在采用新投资策略或投资新品种时,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上述参与估值流程的人员均具备估值业务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低于二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宝兴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152号《关于准予华宝兴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华宝兴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的交易型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642,017,683.00元(含募集股票市值),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106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宝兴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3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42,017,683.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30号核准,本基金于2016年9月14日在所挂牌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华宝兴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也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执行。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华宝兴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基金2017半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半年度的经营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的转让收入免征,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核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21号),中国证监会已核准“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我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L.P.。我公司及相关股东目前正在办理后续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知悉。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 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5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注:基金可使用以基金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选择网上或者网下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其中基金作为一般法人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新股,根据基金与上市公司所签订申购协议的,在新股上市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能转让;基金作为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上认购获配的新股,从新股获配日至新股上市日之间不能转让。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因此没有在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因此没有在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于2017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 161,969,443.78 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 49,573.79 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2016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141,593,109.29 元,第二层次 7,923,615.75 元,无第三层次)。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的通知》的:(1)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合同中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不征收;(2)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3)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上述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月6日颁布的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2017年6月30日颁布的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未缴纳的,不再缴纳;已缴纳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上述税收政策对本基金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无影响。

  券商ETF基金截至2017年6月30日前十名证券中的海通证券(600837)于2016年11月25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因公司未按照有关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违法所得约2,865万元,并处以约8,595万元罚款。

  海通证券(600837)于2017年1月18日收到云南证监局《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昆阳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营业部未及时到证监局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未在许可证到期前向证监局提交换领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文件,内控管理不完善,决定对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海通证券(600837)于2017年3月10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整改通知。因海通证券在推荐天元宠物挂牌过程中,未披露天元宠物资金往来事项,未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决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海通证券(600837)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因海通证券涉嫌违法违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拟决定责令海通证券改正,给予,违法所得509,653.15元,并处罚款2,548,265.75元。

  券商ETF基金截至2017年6月30日前十名证券中的中信证券(600030)于2016年8月23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出具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投资者名下证券类资产市值判断适当性,而是错误根据投资者临拒办理业务权限开通手续时点的实时资产市值,为506户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账户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关于自然人投资者证券类资产市值计算时点要求的。决定对公司釆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中信证券(600030)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在客户开户未满半年的情况下为其开立信用账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

  券商ETF基金截至2017年6月30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国泰君安(601211)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整改通知。因其作为国泰君安新利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环节控制存在不足,发生相关异常交易。公司未能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管理人义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及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国泰君安(601211)于2016年8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因其国泰君安在保荐金徽酒首发项目过程中,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未如实说明发行人2015年利润分配情况,对发行人实施分红事项,未主动向我会履行告知义务,对国泰君安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国泰君安(601211)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整改通知。因其内核机构履职的性存在缺陷,未在时间内完成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且在推荐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购销情况的核查不充分。拟责令公司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券商ETF基金截至2017年6月30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华泰证券(601688)于2016年8月23日收到全国股转公司警示函。因公司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华泰证券(601688)于2017年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整改通知。因公司营业部及资产管理子公司分别利用同名微信号、网站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违反相关法规。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华泰证券(601688)于2017年3月28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整改通知。因华泰证券作为主办券商未核实对禹州源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差异,导致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处罚金额为叁万元整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额不符。现决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华泰证券(601688)于2017年3月28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整改通知。因华泰证券未勤勉履行补充核查义务,现决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华泰证券(601688)于2017年4月7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整改通知。因华泰证券未能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之日起十五个转让日内对其进行现场检查,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试行)》,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现决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华泰证券(601688)于2017年6月13日收到天津证监局。因华泰证券营业部员工刘某蕾代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书》上抄写“以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书》的全部内容,本人确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的内容。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券商ETF基金截至2017年6月30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广发证券(000776)于2016年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整改通知。因公司营口学府证券营业部在代销宝盈新动力3、7、15号产品过程中,未能全面、、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主要风险特征,未能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营业部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风险不到位,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学府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广发证券(000776)于2016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因公司在未采集上述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

  券商ETF基金截至2017年6月30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招商证券(600999)于2017年4月28日收到深圳证监局整改通知。由于公司在为客户开立PB系统账户的时候,对客户的尽职调查不完整,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现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立PB系统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公司应对PB系统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券商ETF基金截至2017年6月30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兴业证券(601377)于2016年7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因公司涉嫌未按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的有关,对公司给予,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券商ETF基金截至2017年6月30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方正证券(601901) 于2016年7月22日收到湖南证监局整改通知。因公司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未对资金融出方进行前端控制,造成客户金瓯1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出现大额透支。定对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

  方正证券(601901) 于2016年10月25日收到湖南证监局。因公司研究所员工廖蕾以公司名义通过视频播报方式向投资者推荐中兴通讯股票,公司未对发布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合规审查。同时,此次发布行为未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公司也未履行相关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义务。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方正证券(601901) 于2016年11月24日收到湖南证监局。因方正证券邵阳邵水西证券营业部未将电脑纳入异常交易范围,同时未能按公司制度要求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方正证券邵阳邵水西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

  方正证券(601901) 于2016年11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因公司未按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违法所得约786万元,并处以约1,572万元罚款。

  方正证券(601901) 于2016年12月9日收到湖南证监局整改通知。因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审荐人客户通过卖出股票负债的方式将信用账户维持比例提升至重点关注线,该与营业部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流程不相符,对客户的交易构成。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

  方正证券(601901) 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因公司在首次信息披露日已知悉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事项,却仍然组织公司进行首次信息披露及后续挂牌工作,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申请挂牌文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方正证券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方正证券(601901) 于2016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因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问题,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方正证券(601901) 于2016年12月20日收到湖南证监局公开。因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问题,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方正证券(601901) 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湖南证监局公开。因为部分营业部客户佣金管理不规范,佣金调整无客户确认记录。在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未按要求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对公司给予。

  方正证券(601901) 于2017年5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因为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方正证券自IPO开始并延续多年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违法情节严重。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

  本基金为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按照成份股在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两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处罚的情况。

  (1)选择标准: 资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罚;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具备基金运作所需要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适当的地域分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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